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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6-03 11:02 信息来源: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字体:[    ]我要纠错

为加强全省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管理,规范供电主体电费收取行为,创优一流营商环境,省市场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制定了《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社会公众更好理解《办法》的相关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背景情况

近年来,国家、省发展改革委出台了清理、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省市场监管局部署了一系列监督检查,推动政策的落实落地。2020年,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确保国家降低工商业电价优惠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告知书》,督促引导转供电主体规范收费行为;2021年,组织开展了全省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和“回头看”;2022年,与省发展改革委共同印发了《规范涉企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提醒告诫转供电主体不得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社会效果明显。

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行为,需要齐抓共管、社会共治,需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制定《办法》目的在于,引导督促供电主体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有关明码标价的要求;引导督促供电主体自觉执行现行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关电价政策,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收费行为。同时,推动终端用户增强自身法律、政策意识和维权意识;充分发挥市场监管、发展改革部门在非电网直接供电监管中的职能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非电网直接供电环节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加强对非电网直接供电价格政策的制定、宣传解释、组织实施工作;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推动社会共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 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1491号)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的意见》(皖发〔2022〕8号)、《关于促进市场主体提质扩量增效的意见》(皖发〔2022〕9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规范非电网直接供电用户用电价格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425号)、《安徽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皖发改价格〔2021〕372号)等文件精神,研究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过程

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电价政策和文件精神,省市场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认真开展起草工作。在充分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通过省市场监管局官网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及建议。同时,采取面对面讨论、书面征求等形式向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征集意见建议。对收集反馈的意见建议进行梳理汇总和归纳分类,形成意见建议清单,进行专题研讨、吸纳。经合法性、合规性审查,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22年5月12日,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该《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条,主要包括适用范围、主要政策、公示内容及要求、投诉举报、监管执法、施行时间等方面。

(一)关于适用范围。《办法》适用于电网企业不直接收取电费,由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供电主体负责供电、计量收费的行为。

(二)关于主要政策。《办法》对省发展改革委出台的关于非电网直接供电环节电价政策进行了再次明确。供电主体不得在收取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不得以电费为基数加收服务类费用。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用电电费、运行维护费等,供电主体应当通过物业费、租金或公共收益途径解决,不得通过电费向终端用户分摊。

(三)关于公示内容及要求。《办法》中要求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七日内(遇国家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收费现场的醒目位置,应当公示当期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费明细及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项目、依据、等级、收费标准、12315投诉电话等。相关数据应当至少保存2年。公示的信息应当完整、真实、准确,字迹清晰、提示醒目。遇有政策调整或其他情况变化时,供电主体应当及时更新公示相关内容。

(四)关于投诉举报。《办法》中明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供电主体未按要求公示的,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反映。

(五)关于监管执法。《办法》中要求供电主体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提醒告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供电主体电费收取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抽查检查。供电主体应当积极主动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对拒绝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六)关于施行时间。《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非电网直接供电电费收取公示暂行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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