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
为深入贯彻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认真执行优待政策,切实维护优抚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普惠加优待规定》、《关于进一步做好优待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县2019年度优待评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定标准
(一)2019年度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面:
1、现役义务兵家庭优待面100%。
高校在校生批准入伍后,由批准入伍地按照当地义务兵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
2、在乡复员军人(包括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残疾军人)、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100%优待,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面不低于50%。
3、残疾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0%,(1954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的在乡残疾军人应列入在乡复员军人优待,1-6级在乡残疾军人全部列入优待范围)。
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补助待遇的参战参试退役军人优待面不低于2%。
(二)2019年度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
现役义务兵家庭按照2018年度全体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100%予以优待(13490元),其中征集到驻西藏部队的义务兵,优待金增发1倍。在乡复员军人和三属按50%予以优待(6745元)、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和享受补助待遇的两参退役军人按35%(4722元)予以优待。
二、评定方法
各乡镇、开发区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公示等程序后按附表造册上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对患重大疾病及家庭特殊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等重点优抚对象给予优先考虑。
三、时间要求
请各乡镇、开发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于6月20日前将优待情况统计表和优待评定花名册(附表1-6)报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股(纸质表格需加盖乡镇公章与电子档一并上报),以便做好全县优待金测算和落实工作。
2019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