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意见征集库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民政局征集时间:[ 2022-11-16 00:00 ] 至 [ 2022-12-16 00:00 ]状态:已结束
  • 征集公告
  • 起草说明
  • 征集渠道
  • 网络渠道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
  • 文件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和通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21116日至2022121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电话:0564-8661400

3.电子邮箱:617367992@qq.com

4.传真:0564-8621238(民政局办公室)

5.在线提交方式。

舒城县民政局办公地址:高峰路社会福利中心二期3楼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事务股(邮编:231300)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起草《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的说明.docx

      2.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舒城县殡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21116


 

关于起草《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

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的说明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通过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强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倡导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经过

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民政局草拟了本办法,并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开展座谈会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通过政府OA办公平台向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稿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计十条,具体为: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自然资源、财政、卫健、监察、人事、宣传、林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一律不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和困难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送葬途中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要改革丧葬礼俗,以鞠躬行礼代替叩头下拜,以佩戴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由单位发布简短生平简历的讣告,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准在机关内设灵堂,不开追悼会,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治丧活动,送葬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丧葬费包干使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报销。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违者,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销售金额1-3倍以下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公安部门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

3、严禁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销售制作、金额1-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职工、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进县办公墓安葬。农村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亦可平地深埋。行政村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得超过0.6米。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罚没款,由收缴单位出具行政事业费收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对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火葬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发照经营,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取缔、没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加大殡改力度,成立殡改执法队,执行殡葬管理强制性任务。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共计条,具体为:

一、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对违规制作、销售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非法接运或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使丧户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五、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去世后实行火葬。

七、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八、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四、法律文件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 (2014) 13号);

6、《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20221116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自然资源、财政、卫健、监察、人事、宣传、林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一律不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和困难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送葬途中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要改革丧葬礼俗,以鞠躬行礼代替叩头下拜,以佩戴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由单位发布简短生平简历的讣告,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准在机关内设灵堂,不开追悼会,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治丧活动,送葬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丧葬费包干使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报销。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违者,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销售金额1-3倍以下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公安部门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

3、严禁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销售制作、金额1-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职工、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进县办公墓安葬。农村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亦可平地深埋。行政村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得超过0.6米。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罚没款,由收缴单位出具行政事业费收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对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火葬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发照经营,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取缔、没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加大殡改力度,成立殡改执法队,执行殡葬管理强制性任务。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

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对违规制作、销售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非法接运或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使丧户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五、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去世后实行火葬。

七、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八、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对社会上出现的殡葬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

!

举报电话:0564-8661400

 

2022年3月1日

 


起草说明

                                        关于起草《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的说明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通过对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强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倡导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民政局草拟了本办法,并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开展座谈会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通过政府OA办公平台向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计十六条,具体为: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自然资源、财政、卫健、监察、人事、宣传、林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一律不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和困难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送葬途中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要改革丧葬礼俗,以鞠躬行礼代替叩头下拜,以佩戴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由单位发布简短生平简历的讣告,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准在机关内设灵堂,不开追悼会,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治丧活动,送葬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丧葬费包干使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报销。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违者,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销售金额1-3倍以下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公安部门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

3、严禁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销售制作、金额1-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职工、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进县办公墓安葬。农村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亦可平地深埋。行政村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得超过0.6米。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罚没款,由收缴单位出具行政事业费收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对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火葬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发照经营,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取缔、没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加大殡改力度,成立殡改执法队,执行殡葬管理强制性任务。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共计八条,具体为:

一、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对违规制作、销售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非法接运或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使丧户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五、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去世后实行火葬。

七、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八、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四、法律文件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 (2014) 13号);

6、《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

 

 

                                                                                                                       2022年11月16日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661400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开发区高峰路社会福利中心二期民政局3楼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事务股(邮编:231300)
其他渠道
电子邮箱:617367992@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2年12月16日 10时12分

我单位对《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暂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文件

舒政办〔202225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1225日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按第三条执行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事简办。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

2.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的。

第八条 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乡镇(开发区)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亮照经营;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全县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殡葬工作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对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殡葬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移动门户
微信
微博
OA办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