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就该办法和通告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一、征求意见期限
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
二、意见提交方式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意见征集库”(http://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留言
2.电话:0564-8661400
3.电子邮箱:617367992@qq.com
4.传真:0564-8621238(民政局办公室)
5.在线提交方式。
舒城县民政局办公地址:高峰路社会福利中心二期3楼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事务股(邮编:231300)
特此公告。
附件:1.关于起草《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的说明.docx
3.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docx
舒城县殡改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2022年11月16日
关于起草《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
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的说明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通过对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强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倡导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出台经过
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民政局草拟了本办法,并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开展座谈会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通过政府OA办公平台向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意见建议。形成初步意见稿后,报县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
(一)《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计十六条,具体为: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自然资源、财政、卫健、监察、人事、宣传、林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一律不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和困难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送葬途中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要改革丧葬礼俗,以鞠躬行礼代替叩头下拜,以佩戴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由单位发布简短生平简历的讣告,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准在机关内设灵堂,不开追悼会,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治丧活动,送葬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丧葬费包干使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报销。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违者,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销售金额1-3倍以下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公安部门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
3、严禁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销售制作、金额1-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职工、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进县办公墓安葬。农村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亦可平地深埋。行政村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得超过0.6米。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罚没款,由收缴单位出具行政事业费收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对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火葬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发照经营,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取缔、没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加大殡改力度,成立殡改执法队,执行殡葬管理强制性任务。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共计八条,具体为:
一、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对违规制作、销售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非法接运或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使丧户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五、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去世后实行火葬。
七、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八、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四、法律文件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 (2014) 13号);
6、《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
2022年11月16日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自然资源、财政、卫健、监察、人事、宣传、林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一律不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和困难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送葬途中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要改革丧葬礼俗,以鞠躬行礼代替叩头下拜,以佩戴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由单位发布简短生平简历的讣告,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准在机关内设灵堂,不开追悼会,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治丧活动,送葬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丧葬费包干使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报销。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违者,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销售金额1-3倍以下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公安部门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
3、严禁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销售制作、金额1-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职工、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进县办公墓安葬。农村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亦可平地深埋。行政村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得超过0.6米。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罚没款,由收缴单位出具行政事业费收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对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火葬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发照经营,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取缔、没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加大殡改力度,成立殡改执法队,执行殡葬管理强制性任务。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
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殡葬管理,革除丧葬陋习,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现就有关工作通告如下:
一、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对违规制作、销售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非法接运或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使丧户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五、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去世后实行火葬。
七、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八、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欢迎社会各界和有识之士,对我县殡葬改革工作进行监督,对社会上出现的殡葬管理方面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
报!
举报电话:0564-8661400
2022年3月1日
关于起草《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的说明
一、出台背景和必要性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通过对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修订,强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倡导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根据县政府要求,县民政局草拟了本办法,并在县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开展座谈会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通过政府OA办公平台向有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发放《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书》书面征求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一)《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计十六条,具体为: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局负责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县发改、财政、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自然资源、财政、卫健、监察、人事、宣传、林业等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葬。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一切费用由死者家属负担。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给予前款规定的处罚外,一律不发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和困难救济,并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追究单位负责人和主要亲属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送葬途中披麻戴孝,扬幡招魂,撒纸钱等封建迷信活动。要改革丧葬礼俗,以鞠躬行礼代替叩头下拜,以佩戴黑纱、白花代替披麻戴孝。国家干部职工死亡后,由单位发布简短生平简历的讣告,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准在机关内设灵堂,不开追悼会,一般不举行遗体告别仪式,除直系亲属外,不邀请外地人员参加治丧活动,送葬车辆不得超过三辆;丧葬费包干使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不准报销。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方便和服务。违者,视情给予下列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以销售金额1-3倍以下罚款。
2、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提供机动车辆为土葬服务的,公安部门吊扣驾驶执照三个月。
3、严禁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一经发现,立即取缔。已进入市场出售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予以没收,并视情节轻重,可以并处以销售制作、金额1-3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 职工、居民火化后,骨灰原则上进县办公墓安葬。农村以乡或村为单位建立公益性公墓安葬,亦可平地深埋。行政村建立公益性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报县民政部门批准,单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占地不得超过0.8平方米,碑高不得超过0.6米。未经批准,擅自兴建经营性公墓的,由民政部门会同住建、自然资源等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
第九条 本办法所列罚没款,由收缴单位出具行政事业费收据,并按规定上交财政。
第十条 共产党员、国家职工、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行各业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和先进个人的条件之一。对在殡葬改革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民政部门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乡镇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院病故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院通知殡仪馆接尸火化。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者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尸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二条 对干扰殡葬改革,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火葬工作的,由公安部门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发照经营,未经批准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取缔、没收。
第十四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殡改工作的领导,加大殡改力度,成立殡改执法队,执行殡葬管理强制性任务。并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出具体措施,报县民政局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县人民政府1998年5月19日发布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二)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共计八条,具体为:
一、2023年5月1日零时起,全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死亡后一律实行火化。
二、对违规制作、销售土葬、封建迷信用品的,违规从事殡葬服务的,非法接运或存放遗体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处罚;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一律依法严惩。
三、患者在县内医疗机构确认死亡的,医疗机构必须及时通知县殡仪馆,不得同意或默认丧者家属将遗体外运。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未及时进行报告和劝阻,使丧户擅自将遗体转出医院,致使工作被动造成不良后果的,一律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严禁违规土葬。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其家属限期起尸火化,一切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拒不执行的,依法实施强制执行。
五、对未按规定火化、安葬的公职人员,相关部门不准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费、抚恤费、遗属补助费;对没有火化而弄虚作假、私自发放火化证以及无火化证擅自发放、报销上述费用的,对相关工作人员依纪从严处理,同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责任。
六、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移风易俗,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去世后实行火葬。
七、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八、对拒绝、妨碍殡葬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利用网络社交媒体制作、传播不实信息、不当言论,或者借丧葬活动扰乱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尤其对家族势力、宗族势力中的蓄意谋划者、为首者将予以严厉打击。对殡改工作不力,执行包保责任不到位的责任人,一律从严追究责任。
四、法律文件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
3、《六安市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4、《关于推进节地生态安葬的实施意见》(皖民务字〔2016〕113号);
5、《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劢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办发 (2014) 13号);
6、《民政部 公安部 外交部 铁道部 交通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民航局关于尸体运输管理的若干规定》( 民事发[1993]2号) 。
2022年11月16日
我单位对《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舒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依法推进殡葬改革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向有关部门和公众征求意见,于2022年11月16日至2022年12月16日,通过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公开、书面信件等方式向社会征集相关意见和建议,暂未收到相关意见反馈。
舒政办〔2022〕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5日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应积极配合,保证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对违反规定私自土葬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执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第五条 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集体所有制单位)干部、职工死亡后,拒不实行火葬的,除按第三条执行外,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直至给予必要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条 禁止在丧葬中进行各种封建迷信活动,倡导丧事简办。
第七条 在全县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
1.买卖、出租、转让墓地或高价出售墓穴的;
2.制作、经营棺木及其他土葬用品和丧葬迷信品的。
第八条 加大骨灰安葬管理力度,倡导节地生态葬和进公益性公墓安葬。
第九条 县级政府负责建设城市公益性公墓,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至少建设1座公益性公墓,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墓穴面积、墓碑高度不得超过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第十条 乡镇(开发区)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凡在医疗机构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经政府部门处理的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对患有传染病死亡的遗体以及高度腐烂遗体,须经消毒处理并严密包扎,及时送殡仪馆火化。
第十一条 加强殡葬用品的生产、经营管理,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亮照经营;无照经营,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全县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
第十三条 县政府对殡葬管理实行任期目标考核。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应加强对殡葬工作的领导,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殡葬工作各项任务。
第十四条 对煽动闹事、侮辱殴打殡葬管理人员、打砸殡仪车辆、偷运或强运遗体,阻挠殡葬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舒城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县政府第2号令)同时废止。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要求,我县殡葬领域还存在“推行火葬不到位”、“公益性公墓建设未实现全覆盖”、“公益性公墓用地手续不齐全”的突出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全面推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和《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上级工作要求,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推进我县殡葬改革工作。通过开展殡葬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全力整治殡葬领域违规土葬、公益性公墓建设不足及手续不全等问题,强化相关部门职责,落实监管执法责任,倡导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根据司法局《关于纠正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原《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进行纠正。
四、工作目标
实现城乡公益性骨灰存放设施全覆盖,杜绝二次装棺土葬的现象,提高土地利用率,减轻群众办理丧事费用。倡导移风易俗,推动殡葬改革长效机制建设,促进殡葬改革持续健康发展。
五、主要内容
《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共计十五条,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的内容。
1.《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对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县级政府负责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鼓励有条件的行政村建设公益性公墓。
2.《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就遗体处理和丧事活动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自2023年5月1日起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乡镇(开发区)遗体接运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医疗机构死亡的遗体,一律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服务单位接运遗体;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的,逝者家属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等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到殡仪馆办理火化手续和领取火化证;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凭公安部门出具证明火化。
3.《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对丧葬用品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
经营殡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按照相关规定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土葬提供服务。
4.《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对殡葬管理的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明确指出对阻挠殡葬管理工作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创新举措
新修订的《舒城县殡葬管理实施办法》将全县划为火葬区域,在本县范围内的死亡人员一律实行火化。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殡葬改革,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全县要把改革旧的丧葬习俗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并作为评选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家庭和先进模范人物的条件。
七、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考虑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殡葬改革领导组要进一步完善领导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殡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坚决同违规土葬等殡葬领域乱象作斗争。
(二)压紧压实责任。乡镇党委、政府,开发区工委、管委要主动担责,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清单任务分工,相互配合,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三)讲究方式方法。要坚持稳字当头,既要态度坚决、依法整治,又要稳扎稳打,确保平稳有序推进问题整改。要注意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思想宣传等多种手段,确保科学高效推进问题整改。
(四) 做好舆论引导。各地各单位要加强相关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和群众诉求,要加强舆情监测、风险研判和矛盾化解等工作。要加大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的力度,消除误解误读和不必要疑虑,激发其参与治理的积极性。积极与主流媒体沟通协作,总结推广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为整改工作营造健康的舆论氛围。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舒城县民政局
解读人:邵正育
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564-86614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