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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征集】关于《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舒城县商务局征集时间:[ 2021-01-04 09:00 ] 至 [ 2021-02-03 09:00 ]状态:已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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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美化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六部委联合发布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第8号)文件规定要求,经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相关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反馈至我局:

    1.登录舒城县人民政府网全县政府网站意见征集平台”留言https://www.shucheng.gov.cn/hdjl/yjzjk/index.html)

    2.联系电话(传真):0564-8528255

    3.通信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与桃溪路交口办公集中区五楼(县商务局),邮编:231300

    4.电子邮箱:627108497@qq.com

    5.在线提交方式

    附件:

    1.附件1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docx

    2.附件2: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docx

    3.附件3《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docx

    舒城县商务局

    2021年1月4日

    附件1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塑料、橡胶农药包装物、农地膜、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本办法所称“生产性废旧金属”,是指机械制造、铁路、通讯、电力、水利、油田、市政设施及其他生产领域,已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的金属材料和金属制品。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为加强对再生资源产业的领导,成立再生资源产业发展领导组,由政府分管负责人任组长,成员由发改商务、供销、公安、财政、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税务、教育等部门分管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

    发改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争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商务局负责制订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再生资源网点规划;负责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回收标准从业人员培训,经营网点规划和管理及再生资源经营的日常监督工作。

    供销社负责会同公安、市场监管行政执法、商务等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规范交易行为。

    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及违法收购物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再生资源行业扶持政策。

    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废旧物资违法经营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规划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用地扶持政策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城管执法局对县域规划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网点,依法进行查处。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再生资源行业有关税收征收及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教育局负责加大对在校学生再生资源回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卫生文明素质意识。

    各乡镇(开发区)是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便民回收站点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协调公安、市场监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及时查处

    第五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六条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收集、县分拣中心分拣、打包、处置,由企业运营管理。

    1、建设覆盖全县的垃圾分类回收站点。每个乡镇建立1-2座、城区内每个社区建立1座规范化收购网点。

    2、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捷环保的原则,在县城近郊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品种进行分拣、打包、处置。

    3、建设全县再生资源回收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场所、人员、物资、运输的智能化管理。

    第七条  县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场所相对隔离;

    (二)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安全和消防设施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及计量设备;

    (四)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网点的位置必须在铁路、矿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500米距离以外;

    (五)城区主干道、旅游景点、引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准设置回收网点

    (六)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影响社区环境与居民生活;

    (七)有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分类存放,建立台账,规范处置。

    第八条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市场运营的原则。县财政对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运营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一)对县级分拣中心建设,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1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乡镇、社区回收网点建设给予奖补。回收网点规范化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乡镇每个网点给予4万元补助,社区每个网点给予1万元补助。

    (三)回收补贴。回收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回收有毒有害废品(具体品种清单由县商务局制定并公布)并送至有资质处理单位处置的,年处置量超过十吨每吨给予2000元奖补。

    第九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向同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再生资源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颁发的相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三)收购车辆统一配有标识或标牌;

    (四)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收购;

    (五)禁止沿街摇鼓呐喊、噪声扰民;

    (六)禁止随意堆放杂物,焚烧废弃物。回收的再生资源货物必须尽快运往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网点内整洁干净;

    (七)不得在回收网点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亭的外观及标识;不得变更再生资源回收亭的设置位置;

    (八)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高污染、腐蚀性品种及其容器;

    (三)来路不明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十二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涉嫌赃物的根据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

     

    一、建设规范的范围和定义

      1、范围:建设规范规定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性质、功能、设立原则、建设标准和经营管理要求。适用于县域范围内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建设和经营管理活动。

    2、定义: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泡沫、动物杂骨、毛发等)、玻璃类。有毒有害废品包括废手机、废电池、废油漆、废电瓶、废电灯泡、废机油壶、废农药瓶、废电器线路板。

    二、回收网点建设标准

      回收网点的选址、布局、规模和建设要与当地经济发展、城建交通、环保市容协调发展。按照“便民购销,垃圾减量”的原则,采用现代流通方式,改造和建设统一、规范的回收网点

    回收网点建设标准提倡“统一、一规范”,即: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价格、统一计量、统一车辆、统一管理和规范经营。

    1、统一规划每个乡镇建立1-2座、城区内每个社区建立1座规范化收购网点。固定回收网点应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登记条件并经乡镇政府同意方可设立。乡镇回收网点室内外面积不少于200平方,包含堆放废旧物资室内场所不少于150平方兑换超市不少于50平方。

    2、统一标识回收网点店铺门头及内饰统一装饰,悬挂统一标识。室内悬挂相关证照设有再生资源知识宣传栏

    3、统一价格回收废品明码标价,现金或等价兑换券现场支付。兑换超市商品需从正规渠道购进,商品明码标价,保证质量,实行三包。

    4、统一计量回收网点配备统一的检验合格的衡器并按规定定期送检。

    5、统一车辆运输车应采用封闭型车辆,统一标识和编号,应当遵照当地政府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路线和时间行驶。

    6、统一管理分拣中心场地设有大废旧物资回收区域及危险废物储存间。所有废旧物资不允许露天堆放,按商品储运要求堆放整齐,单个品类废旧物资达到一定储量及时清运,保证场地整洁。严禁在固定回收网点进行任何焚烧作业。设危弃物储藏间,用于集中堆放危弃物,危险废物储存间地面特殊处理防止泄漏,设排风扇,定时排风循环室内空气。回收网点建设应符合环保、市容等要求,交通便利、不扰民。符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按要求配置相应消防器材应保证回收站再生资源能及时运出,避免造成新的环境污染和火灾隐患。

    7、规范经营:回收站点人员实现挂牌上岗,定期开展业务培训,规范、礼貌服务。发生纠纷,耐心解答,不激化矛盾。张贴投诉举报电话,解答客服投诉。


    附件3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政策解读

     

    一、决策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近年来,舒城县再生资源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回收网点设置无序、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再生资源分拣技术落后等问题,迫切需要合理规划再生资源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消耗,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舒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案《关于加快我县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议案(4号)》也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规范、支持行业发展。

    二、制定意义

    通过《办法》的制定,科学规划我县再生资源行业布局,加强行业管理,出台扶持政策,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环境,有效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

    三、研判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07月起开展组织编制《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多次调研、讨论,形成初稿。12月初,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四、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收集、县分拣中心分拣、打包、处置,由企业运营管理。

    1.建设覆盖全县的垃圾分类回收站点。每个乡镇建立1-2座、城区内每个社区建立1座规范化收购网点。

    2.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捷环保的原则,在县城近郊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品种进行分拣、打包、处置。

    3.建设全县再生资源回收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场所、人员、物资、运输的智能化管理。

    五、创新举措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市场运营的原则。县财政对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运营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包括县级分拣中心、回收网点和有毒有害废品的安全处置给予奖补。

    六、保障措施和下一步工作

    为确保本办法的顺利实施,提升再生资源回收效率,制定5个方面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县政府切实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领导,明确各单位责任分工。

        2.严格规划实施,规范网点设置。根据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规范,对现有再生资源回收网点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3.培育龙头企业,鼓励联合重组。引导和支持经营规模较大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进行资源整合,发展壮大成为龙头企业,加快推进行业发展。

    4.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网点经营。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立,必须依法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做好基础台账,依法依规经营。各部门和各乡镇要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规范市场秩序。

        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利用媒体、互联网等平台,宣传推广回收体系建设的先进理念、效益等,提高企业和公众认知度,引导全社会参与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促进行业绿色发展。

    起草说明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发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近年来,舒城县再生资源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但是,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回收网点设置无序、从业人员管理不规范、再生资源分拣技术落后等问题,迫切需要合理规划再生资源空间布局、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消耗,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舒城县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代表提案《关于加快我县再生资源行业发展的议案(第4号)》也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引导、规范、支持行业发展。

    二、起草过程

    我局于2020年7月起开展组织编制《办法》,县人大多次召集县人大财经工委、政府办、发改、教育、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商务、市场监管、行政监管、行政执法、供销、税务等单位研究讨论如何加强我县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并走访调研企业20余家,结合走访调研中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办法》草稿,形成初稿。12月初,完成《办法》(征求意见稿),向有关单位、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和建议。

    三、工作目标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收集、县分拣中心分拣、打包、处置,由企业运营管理。

    四、制定意义

    通过《办法》的制定,科学规划我县再生资源行业布局,加强行业管理,出台扶持政策,推动行业健康发展,保护环境,有效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效率,促进资源节约型社会发展。

    五、创新举措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市场运营的原则。县财政对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运营给予一定资金扶持。包括县级分拣中心、回收网点和有毒有害废品的安全处置给予奖补。 

    网络渠道发表意见

    电话渠道
    0564-8528255
    来信来访渠道
    舒城县城关镇春秋北路与桃溪路交口办公集中区五楼(县商务局),邮编:231300
    电子邮箱渠道
    627108497@qq.com
    其他渠道
    627108497@qq.com

    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未收到其他渠道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

    征集小结(结果反馈)2021年2月4日 8时16分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护生态,美化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实现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经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我局会同相关部门起草了《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于2021年1月4日至2021年2月3日通过电话、信函、通信、OA邮件方式向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现将意见情况汇总如下:

    舒城县商务局

    2021年2月8日

    文件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舒政办20216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万佛湖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驻舒各单位:

    现将《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舒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427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促进再生资源回收,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规范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行为,根据国家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年第8号令)、《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塑料、橡胶农药包装物、农地膜、动物杂骨、毛发等)、废玻璃等。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弃物、危险废弃物、报废汽车的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以及从事管理活动的部门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规范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高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率。

    第二章 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第六条  再生资源回收实行体系化建设、规范化管理。鼓励各行各业和居民积攒交售再生资源,提倡和支持对再生资源的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开展有关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

    第七条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实行网格化管理,乡镇收集、县分拣中心分拣、打包、处置,由企业运营管理。

    (一)建设覆盖全县的垃圾分类回收站点。每个乡镇建立1-2座回收中心站,每万人可设立1座收购网点;城区内每个社区建立1座规范化收购网点。

    (二)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捷环保的原则,在县城近郊建设再生资源循环利用产业园,对回收的再生资源品种进行分拣、打包、处置。

    (三)建设全县再生资源回收智能管理平台,实现对场所、人员、物资、运输的智能化管理。

    第八条  舒城县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实行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协同推进、市场运营的原则。县财政对再生资源网络建设、运营给予一定资金扶持。

    (一)对县级分拣中心建设,原则上由政府投资建设,鼓励民营企业投资,给予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10%的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对乡镇、社区回收网点建设给予奖补。回收站点规范化建设并经验收合格的,乡镇每个中心站给予4万元补助,村、社区每个网点给予1万元补助。

    (三)回收补贴。回收企业在全县范围内回收有毒有害废品(具体品种清单由县商务局制定并公布)并送至有资质处理单位处置的,年处置量超过十吨每吨给予2000元奖补。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九条  县商务局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乡镇(开发区)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结果共享,县域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环境保护规定,与居民区、学校、医院、办公区等环境敏感目标间距不得小于100米;

    (二)有符合要求的固定经营场地,且符合安全和消防设施条件;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财务与经营管理制度及计量设备;

    (四)设置收购废旧金属网点的位置必须在铁路、矿区、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500米距离以外;

    (五)城区主干道、旅游景点、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不准设置回收网点;

    (六)有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标志,分类存放,建立台账,规范处置。

    第十条  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和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在取得营业执照15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登记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再生资源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府颁发的相关规定;

    (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职业技能培训;

    (三)收购车辆统一配有标识或标牌;

    (四)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进行收购;

    (五)禁止沿街摇鼓呐喊、噪声扰民;

    (六)禁止随意堆放杂物,焚烧废弃物。回收的再生资源货物必须尽快运往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回收网点内整洁干净;

    (七)不得在回收网点内外从事任何形式的加工生产作业;不得改动、涂抹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外观及标识;不得随意变更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的设置位置;

    (八)严格执行防火、治安等管理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确保安全经营。

    第十二条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禁止收购下列物品:

    (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

    (二)剧毒、放射性物品、高污染、腐蚀性品种及其容器;

    (三)来路不明的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等专用器材;

    (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五)各类危险固废及一次性的医疗卫生用品;

    (六)国家禁止收购的文物和其它物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县商务局是再生资源回收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和实施再生资源回收产业政策和再生资源网点规划;负责制订行业服务规范,回收标准;从业人员培训,经营网点规划和管理及再生资源经营的日常监督工作。

    县发改委负责研究提出促进再生资源发展的政策,组织实施再生资源利用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应用和产业化示范。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作为发展循环经济建设和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内容,争取中央、省、市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县供销社负责协助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再生资源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危险固废及违法收购赃物案件。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有关再生资源行业扶持政策。

    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市场主体登记管理和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内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废旧物资违法经营行为。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规划;负责落实再生资源用地扶持政策。

    县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过程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城管执法局对县域规划区内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网点,依法进行查处。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再生资源行业有关税收征收及优惠政策的落实。

    县教育局负责加大对在校学生再生资源回收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卫生文明素质意识。

    各乡镇(开发区)是本辖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便民回收站点建设的布点协调和督办。协调公安、市场监管等有关职能部门对辖区内废旧物资收购站点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非法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  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和涉嫌赃物的,根据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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